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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04

    第十九号

    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26428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65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71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6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65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671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522


    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6428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三章阐释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西夏陵)的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等。

      西夏陵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夏陵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西夏陵保护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西夏区、永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西夏陵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西夏陵的文物执法工作。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西夏陵保护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林草和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夏陵保护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夏陵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考古、历史、规划、建筑、环境、法律、文化旅游、产业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西夏陵保护专家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西夏陵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等方面重大决策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考古、保护、修复、展示等西夏陵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西夏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在每年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所在周内,集中开展西夏陵展示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提升西夏陵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西夏陵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课题研究等方式参与西夏陵的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西夏陵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夏陵的行为。

    对在西夏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西夏陵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帝陵;

    (二)陪葬墓;

    (三)北端建筑遗址;

    (四)防洪工程遗址;

    (五)出土文物;

    (六)相关的历史与自然景观等环境要素;

    (七)其他承载了西夏陵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要素。

    十二  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是西夏陵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的依据,包含保护区域、保护对象、保护目标、保护要求、保护措施以及在展示、利用、监测、研究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划定的遗产区、缓冲区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

    十三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西夏陵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标志和界桩。

    十四  产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违法采集野生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除消防演练以外使用明火;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或者立墓碑;

    (四)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植物;

    (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七)擅自在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

    (八)擅自驾驶车辆进入;

    (九)擅自开展测绘活动;

    (十)其他危害西夏陵及保护设施安全的行为。

    十五  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西夏陵的安全。

    在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不得影响西夏陵安全或者破坏历史风貌。

    开展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相关作业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十六  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发现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七  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专业人员给予协助。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向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和成果。

    十八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

    十九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西夏陵预防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平台,完善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监测报告。自然资源、林草和园林管理、审批服务、文化和旅游、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二十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安装防盗、防火、防雷、防地质灾害等防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发生危及西夏陵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西夏相关文物,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第二十二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对其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调拨、交换、借用西夏陵馆藏文物的,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西夏陵馆藏文物。


    第三章阐释利用

    第二十三条支持和规范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研究和阐释,深入挖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实故事,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提供重要见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开展西夏学、考古学、历史学等领域的相关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为西夏陵阐释提供理论、学术支撑。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依托西夏陵独特的文化资源,深入挖掘遗产价值,法开展相关的文艺创作、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开发等,推动西夏陵品牌建设和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发展。

    西夏陵开放展示场所列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相关的教育教学、研学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西夏陵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科学核定西夏陵的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合理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西夏陵要素标识系统,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等人员培训,提供规范讲解文本,准确、全面地阐释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智慧博物馆和数字化展示平台,对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和展示,丰富沉浸式、互动式、体验式展示方式

    二十七  鼓励在确保西夏陵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利用西夏陵资源,防止过度商业化和不当利用。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规范遗产区(保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托西夏陵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要求。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西夏陵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社区和村庄,发展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相协调的文化旅游、特色民宿、体育休闲等业态。

    鼓励西夏陵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居民、村民以及公益组织、志愿者参与西夏陵的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环境整治、文旅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夏陵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培育与创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以商业目的或者可能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等方式使用西夏陵相关知识产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三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夏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涂改保护标志和界桩,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植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驾驶车辆进入遗产区(保护范围)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遗产区,是指承载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对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二)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而划定的区域;

    (三)保护范围,是指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四)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的安全和历史环境,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6711日起施行。《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202652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马晓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银川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工作开展情况

    20257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西夏陵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宁夏社会科学院向自治区四套班子报送了《推动〈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迭代升级的建议》,李邑飞书记、陈雍主席、朱天舒常委、白尚成副主任、赵旭辉书记等区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旅游厅等相关部门单位经深入分析研讨一致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与国际公约要求,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地方法规体系,筑牢文物保护安全屏障、提升管理效能,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经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同意,将制定《条例》列入2026年度立法计划。

    为确保立法质效、按时提交审议,去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文旅局、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等关联部门单位成立起草专班,系统梳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逐条研究、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632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一审了《条例》草案,法工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函送自治区法工委,市政协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银川日报和银川人大网、银川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修改论证工作,323日至27日,市法工委、市文旅局、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组成考察组,赴杭州、安阳考察学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先进经验;48日和9日,分别组织召开听证会和论证会,认真听取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文旅厅,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市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关联行业协会、企业、社区、个人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对增设的行政处罚条款依法进行了听证。

    通过多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到224条次意见建议,采纳62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征集到的意见和调研中了解到的问题,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二次审议稿,428日经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设置总则、保护管理阐释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53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贯彻落实文物和遗产保护新要求。一是统筹“文物保护”和“世遗保护”,明确“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立法目的二是明确“整体保护”理念,保护对象从帝陵、陪葬墓扩展至防洪工程遗址、历史与自然景观等环境要素,以及“其他承载了西夏陵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要素”,从“点状保护”向“系统保护”转变。三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明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凸显西夏陵作为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见证的特殊价值。

    (二)强化各方职能职责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机制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作为西夏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完善专业知识人才政策,健全遗产保护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遗产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等。二是明晰专职机构职责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作为西夏陵保护管理专门机构,不仅承担日常保护管理职责,还需在阐释研究利用等方面发挥牵头抓总、组织落实责任。三是厘清各方权责,明确西夏区、永宁县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文物、文旅、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在西夏陵保护管理和利用当中的职责边界。

    (三)坚持保护第一,构建科学严密的保护体系。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明确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遗产保护管理和阐释利用的依据,包含保护区域、保护对象、保护目标、保护要求、保护措施以及在展示、利用、监测、研究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二是严格行为管控,详细列明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如涂污、放牧、违建等;对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考古前置、考古发掘及发现文物的处理程序。三是细化机构保护职能,对西夏陵管理机构在西夏陵安全监测、保护设施建设、日常巡察、应急处理、相关文物征集以及馆藏文物管理等保护管理职责作了详细规定。

    (四)加强阐释利用,深入挖掘世界文化遗产价值。一是强化学术研究,支持和规范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研究和阐释,深入挖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实故事,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提供重要见证。鼓励开展西夏学、考古学、历史学等领域的相关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二是强化数字赋能,建设和完善智慧博物馆和数字化展示平台,对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和展示,拓展沉浸式、交互式、体验式等新型展示手段,增强西夏陵传播力与影响力,助力打造具有国际吸引力的文化旅游目的地。深化文旅教体融合,鼓励和支持依托西夏陵独特的文化资源开展相关的文艺创作、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开发;将西夏陵的历史文化资源作为教育资源、研训基地,拓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渠道推动成果普惠,加强讲解培训,提供范式文本,准确、全面地阐释西夏历史文化内涵;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社区和村庄,发展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相协调的文化旅游、特色民宿、体育休闲等业态。

    (五)依托管理实际,依法设定法律责任。一是违反文物保护、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对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植物,擅自在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或者擅自驾驶车辆进入等行为,经依法听证设定了行政处罚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审议。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4月28日在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文革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2632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六次会议一审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函送市政协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银川日报和银川人大网、银川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全文刊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323日至27日,马晓兰副主任带领市法工委、市文旅局、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相关负责同志,赴杭州、安阳考察学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先进经验;48日和9日,分别组织召开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和论证会,认真听取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有关厅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市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关联行业协会、企业、社区、个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对增设的行政处罚条款依法进行了听证。

    通过多方意见征集工作,共征集到224条意见建议,法工委会同市文旅局、西夏陵区管理处对上述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采纳62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建议稿),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现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标题修改为: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二、将条文设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包括修改后的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第二章保护管理,包括修改后的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章阐释利用,包括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第四章法律责任,包括修改后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五章附则,包括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维护西夏陵的真实性、完整性,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将第二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二条、第三条,修改为: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夏陵的保护、管理、阐释和利用。

    第三条 西夏陵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帝陵;

    (二)陪葬墓;

    (三)北端建筑遗址;

    (四)防洪工程遗址;

    (五)出土文物;

    (六)相关的历史与自然景观等环境要素;

    (七)其他承载了西夏陵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要素。

    五、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西夏陵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夏陵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西夏陵保护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西夏区、永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西夏陵保护、管理工作。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审批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西夏陵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西夏陵保护、管理的文物执法工作。

    市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西夏陵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林草和园林管理、审批服务、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夏陵保护相关工作。

    八、删去第六条。

    九、将第七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课题研究等方式参与西夏陵的保护、管理、阐释和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西夏陵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夏陵的行为。

    对在西夏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夏陵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考古、历史、规划、建筑、环境、法律、文化旅游、产业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西夏陵保护专家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西夏陵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重大决策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考古、保护、修复、展示等西夏陵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十二、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是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阐释和利用的依据,包含保护区域、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保护措施、保护目标以及在展示、利用、监测、研究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划定的遗产区、缓冲区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

    十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采矿,违法采集野生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除消防演练以外使用明火;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或者立墓碑;

    (四)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植物;

    (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七)擅自在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拍摄;

    (八)擅自驾驶车辆进入;

    (九)擅自开展测绘活动;

    (十)其他危害西夏陵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十四、删去第十三条。

    十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在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西夏陵的安全。

    在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不得影响西夏陵安全或者破坏历史风貌。

    开展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相关作业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十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法开展考古发掘。

    十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专业人员监督。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向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和成果。

    十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区、缓冲区以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十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西夏陵预防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平台,完善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监测报告。自然资源、林草和园林管理、审批服务、文化和旅游、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二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在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安装防盗、防火、防雷、防地质灾害等防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发生危及西夏陵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二十一、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和西夏陵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西夏陵相关文物,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第二十二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和西夏陵博物馆对其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调拨、交换、借用西夏陵馆藏文物的,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西夏陵馆藏文物。

    二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支持和规范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研究和阐释,深入挖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实故事,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提供重要见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开展西夏学、考古学、历史学等领域的相关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为西夏陵阐释提供理论、学术支撑。

    二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依托西夏陵独特的文化资源,依法开展与西夏陵保护有关的文艺创作、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开发,推动西夏陵品牌建设和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发展。

    西夏陵开放展示场所列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与西夏陵有关的教育教学、研学旅游等活动。

    二十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将第二十三条分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西夏陵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科学核定西夏陵的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合理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西夏陵要素标识系统,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等人员培训,提供规范讲解文本,准确、全面地阐释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确保西夏陵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利用西夏陵资源,防止过度商业化和不当利用。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规范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托西夏陵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要求。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智慧博物馆和数字化展示平台,对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和展示,丰富沉浸式、互动式、体验式展示方式。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西夏陵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社区和村庄,发展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相协调的文化旅游、特色民宿、体育休闲等业态。

    鼓励西夏陵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居民、村民以及公益组织、志愿者参与西夏陵的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环境整治、文旅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十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夏陵相关商标、研究成果、数字化资源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培育与创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以商业目的或者可能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等方式使用西夏陵相关知识产权。

    二十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西夏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在每年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所在周内,集中开展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展示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提升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应用多种方式开展西夏陵保护的公益宣传。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夏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将第二十六条分为五条,分别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涂改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植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拍摄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驾驶车辆进入遗产区和保护范围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行政法规修改为法规

    三十三、增加一条,做为第三十七条: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西夏陵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遗产区,是指承载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对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而划定的区域。

    (二)保护范围,是指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夏陵的安全和历史环境,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三十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另外,还对部分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了必要的修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相应修改,形成了《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修改幅度大、内容多,为了使组成人员更好的了解修改情况,除二次审议建议稿外,法工委还提供了立法指引,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