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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7年3月10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依法履职咨询机制,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银川民主法治建设,决定成立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为规范咨询委的工作,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以下履职活动,可以邀请咨询委专家咨询论证: 

      (一)编制立法规划、征集并确定立法项目、开展立法评估,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审查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及预算决算草案,监督审计工作; 

      (三)监督司法、行政执法、公共安全、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资源保护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文化、科技和人力资源、人口和卫生、体育和旅游、侨务和外事、社会保障、民族和宗教等领域的专项工作; 

      (四)监督法律法规执行; 

      (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咨询委专家咨询论证的履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活动领域,在某一领域和学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者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在本行政区域及以外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技术、管理创新的带头人或者学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是指涉及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活动范围内的某一议题或者议案,需邀请咨询委专家对其合法性、风险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征询、研讨、论证、评估、审查的活动。 

      第五条 咨询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的非常设组织机构,咨询委专家是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囊团。咨询委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议题、议案组织咨询、评估和论证。 

      (三)对涉及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履职活动中的议题、议案,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四)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咨询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咨询委的日常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各工作机构办公室和办公厅人事保卫处、行政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协调有关专家开展相关咨询研究工作; 

      (二)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和专家调研、交流活动; 

      (三)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为专家开展咨询研究提供保障服务; 

      (五)及时整理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定期向咨询委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七)承办咨询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咨询委在组织、管理上的重大事项由咨询委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由咨询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咨询委年度咨询计划和工作目标;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组建专家库,并协助专家 

      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三)决定专家库的设置和撤消; 

      (四)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和解聘专家; 

      (五)承担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由咨询委选择专家,市人大常委会正式聘任,并按不同领域专家分类建立专家库。 

      (一)法律类专家库:由立法、司法、执业律师、法学者、其他法务工作者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每个领域选聘专家不少于5人; 

      (二)综合经济类专家库:由宏观经济、产业经济、投资、金融、国际贸易、智慧城市建设、财政预决算、审计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每个领域选聘专家不少于5人; 

      (三)城乡建设类专家库:由城乡规划、市政建设、路桥与楼宇建设、环境与资源、园艺绿化、城市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每个领域选聘专家不少于2人; 

      (四)公共服务类专家库:由政务服务、科技与教育、医疗与卫生、文化与旅游、侨务与外事、民政与社保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每个领域聘用专家不少于2人。 

      第九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纪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工作或行为记录; 

      (二)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 

      (三)学校、科研院所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主持或参与过市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四)行业内专家学者,要有丰富的理论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经验,有代表性的学术或者实践成果。 

      (五)法律实践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六)党政机关、行业部门退休人员,应为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型领导干部。 

      第十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由咨询委办公室组织社会各界进行专家推荐,并经进一步征询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按建库要求提出每一个行业或者领域的初步人选名单; 

      (二)专家初选名单,经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意见后,由咨询委办公室拟定候选专家名单; 

      (三)候选专家名单经咨询委主任会议通过后,向有关专家及其人事管辖单位(无单位的除外)发出邀请函征询聘任意见; 

      (四)拟同意接受聘任的候选专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咨询委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向专家本人颁发聘书,正式聘任。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地方立法规划研究,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提供咨询,起草法规草案,出具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需要,就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履职中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为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履职活动提供法律或者专业咨询,并结合工作需要提供辅导培训。 

      (四)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因履职需要交办的其他涉及法律或相关专业的事务。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议题、议案,由承办议题、议案的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经分管副主任同意,由咨询委主任决定,并授权咨询委相关委员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求咨询论证的议题、议案,咨询委专家可采用以下工作方式: 

      (一)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二)接受委托,组织、参与相关议题、议案的论证会议。 

      (三)受邀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视察、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有助于完成委托咨询论证议题、议案的其他方式。 

      采用会议方式的,由咨询委相关委员主持,咨询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聘任期从聘任之日起至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届满时终止。遇有以下特殊情况及时调整: 

      (一)律师丧失执业资格,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二)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个人提出辞聘请求; 

      (三)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及工作机构,认为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经咨询委主任会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解聘; 

      (四)因工作需要,增补专家按照选聘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益: 

      (一)获得与咨询议题、议案有关的信息; 

      (二)参加咨询议题、议案的有关会议; 

      (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对有关咨询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支持; 

      (四)获得与所承担的咨询活动、起草报告、授课辅导等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开展咨询论证; 

      (二)对所主张的咨询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获知需要保密的议题、议案及资料,按相关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与承办的咨询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觉回避; 

      (五)积极参加咨询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提前向咨询委办公室请假; 

      (六)不得利用专家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当利益; 

      (七)接受咨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报酬。采取按次(天)或者按项(件)计酬办法,由咨询委办公室根据专家承担的实际咨询事项分别核发;有突出贡献的,另外给予奖励。 

      (一)专家承担咨询事项的工作报酬,参照国内惯例和相关标准,结合咨询事项的难度和工作量进行核发。一般性咨询(审查)活动每人每次(天)200元;提供相关咨询报告每件500元;授课辅导每次(场)600元;课题研究每项3000元;起草法规草案、出具评估报告等按“一事一议”签订协议方式确定报酬。 

      (二)专家应邀离银考察或者来银咨询往返的差旅费,由咨询委办公室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三)咨询委每年底对专家的优秀咨询成果和建言点子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咨询委活动经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资金预算,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