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效,经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举行《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30
地点:银川市行政中心1号楼2层4号会议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二、听证事项
对《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款,特别是法律责任设定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三、听证参加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设参加人20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旅游行业代表,文创企业代表,有关行业协会代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企业代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社区或者物业代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代表。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建议。
3.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4.专家学者应当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
采用自愿报名和组织单位邀请的方式产生。同类报名人数超过预定参加人数的,以报名先后顺序合理确定各类别的代表;自愿报名人数不足的,由会议组织方直接邀请相关人员或有关组织代表参会。
四、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7日18时止。
五、报名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方式
1.信函报名:收信地址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字样;
2.邮箱报名:rd_fgw@126.com ;
3.现场报名: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行政中心2号楼536室);
4.传真:0951-6889111。
(二)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需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附件1)。
(三)会议要求
1.收到参会答复的人员需持身份证原件、书面意见建议,准时参加会议;
2.会议上,陈述人先作简要自我介绍,后陈述相关意见和依据;
3.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会议秩序,手机保持静音或关闭状态。
附件:1.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2.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4月1日
(联系人:常云超,联系电话:0951-6889111)
附件1
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职 业 |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本人意见要点: | |
注:本人意见可另附页。
附件2
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彰显中华文明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见证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是指位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夏陵,由依法批准的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所确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组成,包括帝陵、陪葬墓、建筑遗址、防洪工程遗址、出土文物及其历史环境与景观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确保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 银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遗产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西夏区、永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审批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银川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文物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林草和园林管理、审批服务、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 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西夏陵保护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修缮、日常保养维护和监测;
(四)协助开展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五)组织收藏、征集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和西夏历史文化有关的文物;
(六)组织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负责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档案建立、管理和保存;
(八)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九)其他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银川市、西夏区、永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遗产内涵挖掘、价值传播和保护利用,确保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技术支持、课题研究等方式参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专家咨询】 银川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考古、历史、规划、建筑、环境、法律、文化旅游、产业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重大决策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公开对破坏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应用多种方式开展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宣传,提升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保护义务和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报请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经批准的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规划要求】 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明确西夏陵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保护措施、保护目标以及在展示、利用、监测、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
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是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十三条【保护标志和界桩】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四条【遗产区禁止行为】 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采矿,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除消防演练以外使用明火;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或者立墓碑;
(四)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树植;
(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七)擅自在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拍摄;
(八)擅自驾驶车辆进入;
(九)擅自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十)擅自开展测绘活动;
(十一)其他危害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工程作业】 在遗产区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在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不得影响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破坏环境景观及历史风貌。
开展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相关作业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考古前置】 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法开展考古发掘。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要求】 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专业人员监督。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向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和成果。
第十八条【发现文物处理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区、缓冲区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报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
第十九条【遗产安全监测】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平台,完善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监测报告。自然资源、林草和园林管理、审批服务、文化和旅游、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在遗产区内安装防盗、防火、防雷、防地质灾害等防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发生危及遗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属地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利用要求】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确保遗产安全为前提,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统筹遗产保护、公共服务、科学研究和可持续发展,防止过度商业化和不当利用。
第二十二条【阐释研究】 银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研究和阐释工作,系统整理西夏历史文化资源,深入挖掘西夏时期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实故事,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提供重要见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西夏学、考古学、历史学等领域的学术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二十三条【数字化展示】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设智慧博物馆和数字化展示平台,对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和展示,丰富游客沉浸式、互动式体验,提升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文化传播力、影响力,助力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四条【文创产品与教育研学】 鼓励和支持依托西夏陵独特的文化资源,依法开展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文艺创作、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开发,推动遗产保护与旅游、创意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游客管理与讲解要求】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核定遗产区的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合理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确保文物和游客安全。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要素标识系统,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等人员培训,提供规范讲解文本,准确、全面地阐释西夏历史文化内涵。
第二十六条【优化旅游服务设施】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完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系统、交通接驳、停车场、旅游厕所、紧急医疗急救设备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商业管理】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规范遗产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托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不得开展任何破坏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或者环境风貌协调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区域协同发展】 鼓励和引导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的社区和村庄,发展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相协调的文化旅游、特色民宿、生态农业等业态。
鼓励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的居民和村民义务参与遗产巡查、环境整治、文旅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商标、研究成果、数字化资源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以商业目的或者可能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方式使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设立遗产日】 每年的7月11日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日”。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日”所在周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集中组织开展主题宣传展示和知识普及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认识和理解,提升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品牌价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产区内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产区内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树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遗产区内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拍摄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驾驶车辆进入遗产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