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号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5年10月21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5年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0月21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2025年11月1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马晓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同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的施行,对保护和改善全市农村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制修和政策调整,《条例》关于水、土壤、耕地、畜禽等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2023〕2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等上位法、政策要求不相一致,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和管理实际。
《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巩固我市军地军民团结,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成功创建双拥模范城并持续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关于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在教育、就业、交通、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条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24〕4号)以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覆盖并且规定更细、标准更高、范围更广。《条例》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较多。
综上,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能够满足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以及拥军优属工作的需要,两件地方性法规已无修改和保留的必要,根据全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法制统一,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有关上位法、国家、区、市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市生态环境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单位对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实施情况和废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9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总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废止两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10月21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
以上说明及《决定》,请审议。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0月21日在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文革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本次会议对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和《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的两件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件地方性法规制定年代较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位法的制修完善以及管理体制的变化,其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管理实际,也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相一致,为保障法制统一,有必要废止两件地方性法规。会后,市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负责同志列席,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法制委员会已经根据上述意见提出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