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号
《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25年9月9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
(202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2025年9月9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市域内自治区、市、县(市、区)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等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规划,并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资源分布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急救站(点)。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急救站(点)设置情况。
第八条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
(二)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建设;
(四)参与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六)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及学术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服从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完成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对院前医疗急救与急诊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第十条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点)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点)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能力。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幼儿园、小学、初中根据教学实际、学生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急救知识培训;高中及大学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急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媒体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工作人员、村(居)民参加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院外人口数量及密度、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公共场所的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建立并向社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分布地图,保持与“120”指挥调度系统联通。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养老机构、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其他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
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场所和单位应当组织操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掌握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和维护技能。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专用电话号码为“120”,由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应当与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急救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应当根据日常呼叫业务量以及实际需要,设置“120”调度席位,配备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根据呼救电话,发出调度指令。调度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急救站(点)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值班制度,在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派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救护车。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配置合理数量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救护车应当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救护车专车专用。
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担架员等辅助人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及时到达急救现场。到达急救现场前,调度人员应当通过语音或者视频等方式,指导急危重症患者开展自救或者指导其他在场人员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无法与呼叫方取得联系、无法进入救治现场或者患者无法脱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提出协助需求,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患者的主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并协助做好患者搬运等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现场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的;
(三)不能自主表达意愿且无家属陪同的;
(四)因突发事件,需要统一安排或者分流的;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二十条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完善院内急诊与院前医疗急救的联动协作。对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预先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
第二十一条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不得以收费问题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调度到位的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支付救护车使用费、医务人员出诊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或者“120”的名称和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二)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谎报急救信息;
(三)擅自喷涂、安装救护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四)故意损毁救护车等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
(五)故意散布虚假医疗急救信息;
(六)威胁、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施救工作;
(七)驾驶机动车拒不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八)其他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调度,做好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专项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院前医疗急救领域的创新应用,依托智慧城市、市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信息化平台,推动院前院内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依法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职称评审、晋升、薪酬待遇等。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等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生患者需要急救的情形时,鼓励现场人员通过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看护等方式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并向公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或者“120”的名称和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计算;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非法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谎报急救信息,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救护车等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的;
(三)故意散布虚假医疗急救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施救工作的;
(五)驾驶机动车拒不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说明
——2025年9月27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马晓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工作开展情况
党的二十大强调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医疗卫生与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的最前端,其服务质效亟需法治保障。当前全市已构建起以市级紧急救援中心为中枢、28家急救站(点)及网络医院为支撑的城乡急救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市域范围全覆盖,有力保障了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具体实践中还存在重视不够、协同不力、保障不足,尤其急救资源配置不平衡、社会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度不高等问题。通过立法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23”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精神的法定要求,也是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治理格局、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高质量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现实选择。
为确保立法质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卫健委、紧急救援中心等机构单位成立起草专班,系统梳理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条例》逐条研究、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5年7月15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了《条例》草案,法工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做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函送市政协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银川日报和银川人大网、银川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修改论证工作,8月15日—18日,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起草专班实地查看部分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组织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医疗机构、提案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5日,起草专班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对接,当面听取并采纳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厅局的指导意见。
通过多方意见征集工作,共征集到102条(次)意见建议,采纳31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征集到的意见和调研中了解到的问题,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论证、修改,于9月9日经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设置总则、体系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概念、目的和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是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二是明确公益属性,要求政府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体系。三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协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管理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强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一是强化政府主导责任,统筹建立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等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二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组织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规划,科学合理设置急救站(点),完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三是明确市紧急救援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四是强化有关部门、红十字会、新闻媒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在急救知识、急救技能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职能,推动形成“人人会急救、人人敢急救、人人愿急救”的社会氛围。五是规范人员密集场所体外自动除颤器的规划、布局、配置,要求配备除颤器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器材的使用、维护技能,切实提升公共场所应急救护保障能力。
(三)明确各方职责,强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服务流程。一是构建统一智能调度平台,整合急救资源并与公安等系统数据联通,加强调度员培训以提高响应效率。二是进一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流程,明确急救任务受理、统一调度指挥、车辆与人员保障、出车执行任务、特殊情况处置、患者及家属协助与告知、医疗机构选定、院前与院内衔接接收救治、医疗急救费用缴纳等各环节要求。三是维护院前医疗急救秩序,严禁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和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无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急救电话,威胁、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拒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等行为。四是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下设急救站(点)应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强化人员保障,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机制。一是明确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的用途,确保经费规范、高效使用,切实用于急救网络建设、车辆与设备购置更新、信息化系统运维、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日常运行保障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支出等方面。二是增强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院前医疗急救领域的创新应用,依托智慧城市、市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信息化平台,推动院前院内一体化建设。三是强化人员保障,建立急救人员职称评聘和薪酬激励机制,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加强对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等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四是对发生患者需要急救的情形时,鼓励现场人员通过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看护等方式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同时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保障救助人权益,正向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急救活动,推进解决“不敢救”问题。
(五)依托管理实际,依法设定法律责任。一是对冒用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或者“120”的名称和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行为,经依法听证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对部分频发的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审议。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9月9日在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文革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25年7月15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函送市政协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银川日报和银川人大网、银川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全文刊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8月15日,马晓兰副主任带领市法工委、市卫健委相关负责同志,实地查看了部分网络医院、急救站(点),8月18日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医疗机构、提案代表、政协委员参会。同时,法工委会同市卫健委、紧急救援中心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当面听取并采纳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厅局的指导意见。
通过多方意见征集工作,总共征集到102条(次)意见建议,法工委会同市卫健委、紧急救援中心对上述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采纳31条,经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法工委建议稿。9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对法工委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一审后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一)因条例草案当中不涉及医师资质以及执业管理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不是条例的直接上位法依据,故删去。(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二)结合我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实际,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重新作了定义。(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三)参考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条例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重新规定,重点突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属性,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四)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强烈的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增加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内容。(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五)根据九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各协管部门,并按照政府部门顺序进行排序。(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六)将条例草案第六条关于市紧急救援中心职责的内容,调整到第二章,并对其主要职责进行了细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七)条例草案第七条关于非急救医疗转运,条例当中未做规定,无需再规定分类服务管理的原则,因此删去。
二、关于第二章体系建设的修改
(一)增加一条突出市人民政府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当中职能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等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
(二)明确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点)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三)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教育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及组织参与方面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细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四)增加了关于鼓励单位、志愿组织、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内容。同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工作人员、村(居)民参加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五)将条例草案第四章中关于卫健部门、重点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规划布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规定调整到第二章,并根据有关规范对文字进行修改,另外增加一款,要求配备除颤器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器材的使用、维护技能。(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第三章管理服务的修改
(一)将条例草案第四章关于救护车、医疗急救人员配备以及具备的条件等内容调整到第三章。同时按照一整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流程,对急救任务受理、统一调度指挥、车辆人员保障、出发执行任务、特殊情况处理、病患和家属协助以及告知义务、医疗机构的选择确定、院前院后联动接收救治、医疗急救费用交纳等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对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的行为按照管理实际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了文字修改。(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第四章保障机制的修改
(一)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财政投入的内容,调整到本章作为第一条,将加大财政投入修改为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专项经费并对经费的主要用途作了修改。(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二)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保障救助人权益,正向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急救活动。(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五、关于第五章法律责任的修改
(一)关于自设处罚条款。一方面因为删除了关于禁止挪用值班救护车的规定,对应第三十二条的罚则也作了删除处理。另一方面除了对冒充“120”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处罚外,还对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二)根据意见比较集中,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行为没有设定处罚的问题,经研究后增加一条,对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另外,还对部分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了必要的修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相应修改,形成了《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修改幅度大、内容多,为了使委员更好的了解修改情况,除第二次审议稿外,法工委还提供了修改情况对照表,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