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号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7月13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
关于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3年7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马晓兰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前身为《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2006年3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5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7月1日起施行),2014年对《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更名为《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8月27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1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业主正常入住和使用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以及行业政策不断调整,《条例》相关规定出现诸多不相适宜的情况。2019年以来,国家、自治区发布多部涉及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方案,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2021年9月,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通报中指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存在堵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整改方案和督办函,要求停办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将相关交付使用事项纳入联合验收一并办理。2022年9月30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银川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规程》,对验收事项、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作了相应明确。加之《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13项验收事项,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应规定,保留该《条例》已无必要。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废止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对废止《条例》开展评估,评估结论为“符合废止条件,具有必要性”。综上,经与有关方面沟通研究,决定作废止处理。7月13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以上说明及决定,请审议。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13日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文革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本次会议对《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取消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办理,将相关交付使用事项纳入联合验收一并办理是必要的,且《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13项验收事项,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应规定,加之《银川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规程》中对验收事项、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作了相应明确,保留该《条例》已无必要。会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废止《条例》与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研究。7月13日中午,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举行第八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负责同志列席,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上述意见提出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