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中共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是市委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必须服从市委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
第三条 机关党组首先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机关工作中鲜明而坚决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机关党组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机关党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加强对机关党委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机关工会、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调动和发挥机关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 机关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完善人事相宜、人岗相适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机关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和执纪责任。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
第九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机关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机关党组会议,组织机关党组活动,签发机关党组文件;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听取和集中有价值的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审慎科学地决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
第十条 机关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增强和维护班子的团结。机关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一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机关党组成员代表机关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由机关党组书记签发。特殊情况下,应事先口头报机关党组书记。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署名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文章、著作,应事先经相关委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机关党组请示报批。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讨论干部推荐人选,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会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机关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党组成员也要互相谈心谈话,并与所分管委办的干部职工开展经常性谈话。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拓宽眼界思路、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机关党组学习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除了定期举行集体学习会外,积极参加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每次学习不少于3小时。
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及时组织学习贯彻。
机关党组学习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学习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对宁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宪法、法律法规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
(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和中央纪委全会精神,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全国人代会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
(六)自治区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的重要部署;
(七)市党代会、市党委全会精神,市委关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的重要部署;
(八)自治区人代会精神,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推动全区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
(九)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
(十)与依法履职密切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十一)自治区党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集体学习,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吸收各委办负责人和机关其他党员干部参加。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组学习会务工作。根据学习内容,各委办配合机关党委做好学习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学习保障。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建立集体议事决策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以下事项应当列入机关党组会议议程集体讨论决策: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机关党组职责范围,研究决定机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和重要事项;
(四)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部署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调入、交流、提拔、任免、考核和聘用工作人员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机关干部职工表彰奖励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机关干部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七)研究决定机关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重大财务支出事项;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可委托机关党组其他成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学习秘书收集汇总后,报机关党组书记确定。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科级干部任免、干部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等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机关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如口头表决,应当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组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机关不是党组成员的有关同志列席。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和人保科科长列席。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组成员及机关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相关信息。
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学习秘书负责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党组作出决策后,党组成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并督促机关各委办抓好落实。
机关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持保留意见,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服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党组作出的决策,由机关党组成员按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机关党组书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委办要认真落实机关党组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将完成情况向机关党组作出报告。
第六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党组成员应落实“三基本”工作法和“三个一线”工作机制,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等活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三十条 机关党组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外出等制定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厉行勤俭节约。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及区市有关规定,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机关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统一部署,结合机关党组工作报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