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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1-11-24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中共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提高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领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委在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认真贯彻“三基本”工作法和“三个一线”工作机制;

    (七)坚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八)坚持团结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

    第二章

    第五条  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和人民意志,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市党委的决策部署,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确保人大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第七条  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策事项:

    (一)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党委决策部署的意见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二)研究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及报市委的请示;

    (三)研究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四)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讨论人大领域重点改革举措,审定相关文件;

    (六)研究讨论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建议方案;

    (七)研究讨论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及相关重大问题;

    (八)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机关党组的工作,定期听取机关党组党的建设和关于“三重一大”等专项工作汇报,领导机关党组加强机关建设,抓好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党组书记应当履行党建第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按照中共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委请示报告人大常委会的全面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事项,以及有关立法、监督、决定、选举、任免和机关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带头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和个人分工具体负责分管工作,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十  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和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  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事前应组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

    十五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  加强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等渠道,对立法、监督、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十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十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办公汇总后报党组书记确定,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书记确定。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  党组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常委会副主任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前2天通知参会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党组会议。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时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属于涉密文件、干部人事方面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第二十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处分党员等重大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党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党组成员及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未经允许,不得将相关涉密文件或材料带出会场。

    第四章  决策实施

       党组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织实施,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市委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党组成员可以对党组交办的重大任务和分管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协调相关事项。

      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

    第五章  文件审批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后,由党组书记记签发。党组成员署名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文章、著作,向市委请示报批

    第三十条  党组文件的制发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  党组文件的制发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收文发文办理工作规程》规定办理。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

      上报党组的请示、报告,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审批时,对报告可作批示、圈阅,对具体请示事项,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  党内生活

      党组应当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民主生活会会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

    民主生活会应当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深刻查摆存在的问题,深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会后15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市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十四条  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

    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党组成员之间也要互相谈心谈话。

    党组书记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要负责同志谈心谈话,每至少1次,党组其他成员同分管各委办负责同志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党组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以政治学习为根本,深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论武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拓宽眼界思路,提高履职能力。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党委、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应当及时组织学习贯彻。

    第三十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根据需要,安排非中共党员常委会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同志及机关有关人员参加。

      党组成员应当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群众路线,认真落实“三基本”工作法和“三个一线”工作机制,积极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带头开展“下基层”活动,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第七章    

      党组在党内监督中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党组成员的组织监督。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监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党组必须自觉接受市委领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第四十条党组应当自觉接受市委对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履职担当。

    第四十  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市委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述德述法工作,接受监督评议。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监督,积极配合巡组开展工作,并认真做好巡问题整改。严格落实请示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规定。

      违反本规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