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工作,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为银川市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旁听分为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
集体旁听是指人大代表有组织地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
个人旁听是指人大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进行的旁听。
旁听庭审案件可采取预约和随机的方式进行。
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的旁听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工委)负责集体旁听的组织工作。组织集体旁听庭审案件时,事先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
第六条 预约集体旁听法院庭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旁听案件的有关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情况,在开庭三日前送交内司工委。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时,应主动出示代表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
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时,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庭审内容予以保密。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应当重点关注庭审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审判人员庭审能力、检察人员公诉能力是否适应司法工作需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庭审活动中的言行和工作作风是否文明规范,以及律师、司法警察的工作情况等事项。
第九条 预约集体旁听庭审结束后,市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意见建议表》,于旁听后三日内送交内司工委。
其他形式的旁听庭审,市人大代表如有意见建议,也可填写《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意见建议表》,事后送交内司工委。
第十条 预约集体旁听庭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副本送内司工委,由其转交给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旁听庭审的市人大代表的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每半年一次报送内司工委。
第十二条 内司工委负责收集市人大代表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的意见、建议。对预约集体旁听庭审的意见建议,一案一整理,书面反馈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他形式旁听庭审(含庭审直播)的意见建议,统一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反馈。
内司工委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应在三个月之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内司工委。
第十四条 县(市) 区人大代表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庭审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