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规定

    发布日期:2017-02-24

  (2017年2月16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可以列席: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人员;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负责人;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第三条 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列席人员列席会议。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被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会议签到制度和作息时间,按照会议日程安排,参加全体会议和有关议题的审议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或者提请议案,属于单一性工作或者事项的,由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提请;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领域的,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或者提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或者提请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提请。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议案、工作报告、法规草案时,列席会议人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安排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听取意见,答复问题,接受询问。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机关、部门或者单位,应根据分组情况,安排负责人参加各组的审议,保证每组至少1人。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工作报告、法规草案时,列席人员可以发表与议题有关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情通报应如实反映列席人员参加会议情况。对无故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1次的列席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对无故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2次的列席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该部门所作的工作报告不予表决,责成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对无故全程不列席会议的,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质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