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17-02-24

  2017216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提请审议的议案。在会议举行前,应围绕会议议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在会议举行时,应当紧扣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提出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不能全程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驻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人大工作;不驻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