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面向社会聘请义务监督员,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义务监督员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负责。
第三条 担任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责任心和正义感;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水源地及其周围工作和生活;
(四)熟悉水资源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请义务监督员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本人报名或单位推荐;
(三)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进行初审,提出拟聘用义务监督员建议名单;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聘期为两年。义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义务监督员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影响监督工作开展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责:通过巡查、走访群众、调研等方式,了解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情况。发现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可通过来访、来信、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形式,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和提出建议意见。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深入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调研活动。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根据义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举报的线索,深入实地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研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交办意见后,对义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举报的线索,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及时进行办理,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