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中共银川市委第6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闭会期间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举单位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选举单位,是指选举产生银川市人大代表的县(市)区,选举产生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
本办法所称基层组织,是指选举单位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工业园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举单位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的主要任务是 “听、带、查”。
(一)听取情况反映。即听取选举单位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情况反映、意见和要求。
(二)带回建议意见。即了解社情民意,把选举单位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建议意见带回来,及时向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报告。
(三)检查工作落实。就是检查法律法规和市、县(市)区、乡(镇)人代会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举单位的基层组织和群众,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一)就近联系。代表应以方便开展工作、发挥专业特长为原则,就近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市人大代表应联系选举单位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应就近联系选区内的基层组织和群众。
(二)混合编组。代表小组实行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混合编组,每个代表小组3—5人。
代表编组及代表小组联系的基层组织,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得代表本人意见后研究确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及所联系的基层组织,并报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
代表编组及所联系的基层组织每年可调整一次。
(三)选好组长。代表小组应推选一名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县(市)区人大代表或乡(镇)人大代表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小组的代表联系活动。
(四)点面结合。代表小组除主要联系指定的基层组织及群众外,也可以听取和反映选区内的其他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实现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全覆盖。加强代表联系群众阵地建设,充分发挥“代表之家”的作用。
第五条 代表应采取多种方式联系选举单位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并在所联系的组织公布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一)走访基层组织和群众。代表应不定期地走访所联系的基层组织及干部群众,广泛听取情况反映和建议意见。群众也可以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和问题。
(二)接待群众信访。代表每年应安排时间,设立接待日,提前在所联系的组织公示,接待群众来访,阅读群众来信,了解社情民意。
(三)召开座谈会。代表可召开所联系的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情况反映,征求群众意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
(四)开展调研。代表可就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或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走村入户,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五)持证视察。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代表可依法持代表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
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联系活动,并如实记录活动情况。参加联系活动的代表应认真填写《代表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履职登记表》。
第六条 代表在开展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活动中,可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依法推动问题的解决,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七条 代表对所联系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调研、视察所了解的情况,应进行认真研究、归纳整理,填写《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意见》专用纸,交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团处理。
(一)代表所提的建议意见,属于银川市市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审核,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市政府或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办理。
(二)代表所提的建议意见,属于所在县(市)区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经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法院、检察院办理。
(三)代表所提的建议意见,属于所在乡(镇)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经乡(镇)人大主席团研究后,转交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院、检察院,乡(镇)政府,在收到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转交的代表建议意见后,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由代表反馈基层组织和群众。同时,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代表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为代表开展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本级人大代表补贴交通、通讯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配合代表开展联系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开展联系活动,应给予时间保障,保证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活动,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权利谋取私利。
代表开展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活动的情况,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每半年通报一次。
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每年年底在代表所在选区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