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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09-30

(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核发。”

(三)将第六条中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四)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

(五)删除第十二条第五项;将第七项修改为第六项,修改为:“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八项改为第七项,“食品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

(六)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共餐饮具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中的“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修改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公共餐(饮)具”修改为“公共餐饮具”。

(五)删除第十条中的“餐饮具消毒企业应当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选址、内外环境、厂房、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七)删除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四项,修改为:“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修改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除第一项、第二项。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修改为“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四、对《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二)将第五条中的“名城保护应当体现塞上江南、西夏古都、回族风情的文化特色”修改为“名城保护应当体现历史文化特色”,同时删除本条第六项。

(三)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特色的饮食等生活实物的传统制作工艺。”

(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者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应当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

(五)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六)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银川市旅游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文化特色,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二)删除第九条。

六、对《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对上述六件法规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表述和相关部门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有关法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