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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10-25

(2019年10月24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宁夏建设的意见》和银川市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推动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领域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破坏、侵害、侵占、损害时,在法定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活动。

二、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区、市党委高度重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深刻领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和我市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新银川的目标,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

三、我市检察机关应突出监督重点,围绕蓝天碧水净土、河流水系、湖泊湿地、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监督活动,加大对网络餐饮、小饭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以上重点监督领域,应制定中长期规划,每年确定若干项内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向新的领域拓展。 

四、检察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信息,采取典型案例剖析、以案释法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鼓励广大群众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举报,支持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通过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大数据运用、“随手拍”等方式,多渠道发现和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五、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调查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在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取证等方面给予协助的,以及需要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收集证据材料、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协助。

六、检察机关应建立以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后盾等案件办理模式,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及时立案。完善诉前检察建议制作、发送和跟踪监督、评价考核等工作机制,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注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效果。对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及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做到应诉尽诉。

七、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工作的主导作用,完善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开展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通过通报重大情况、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跨区域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监督协作机制。

八、市人民检察院要统筹安排部署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加大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司法责任制的考核力度,强化教育培训,增强队伍专业素质。要加强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各类相关监测检验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员的合作,借助外部专业技术力量,提高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九、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杜绝各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协助调查、日常联络、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落实等情况。

十、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及时整改、落实和回复。行政机关被检察机关提出同类检察建议数量多且集中,或在办理检察建议中,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和反馈等,检察机关除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外,可将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并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十一、行政机关应依法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在应诉过程中,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切实整改问题,争取撤回起诉。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十二、行政机关应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我市普法宣传教育相关内容。政府应将其所属部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目,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被考核单位配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所需调查取证、咨询鉴定、检测评估等费用,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

十三、审判机关应完善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工作程序和机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及时受理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加强生效裁判执行工作。

十四、审判机关应在坚持公平正义、独立审判、互相制约的原则下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工作程序、配合协作等机制,妥善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损害赔偿修复以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提高办案质效。

十五、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及时移送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违法违纪线索。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重特大或重要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机制,信息每两个月报送一次,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适时跟进,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及有关工作监督提供依据。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一次公益诉讼工作监督活动,或听取和审议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或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项视察等监督活动。

十八、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按法律法规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视其情节,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推动问题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市委。

十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