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05

市人民政府: 

  2015102728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报告表示基本满意。 

  会议指出,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宣传条例,加强了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明确了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查验收的要件、程序及部门职责,简化了审批流程,及时组织开展联合验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了交付使用工作,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各类商品房配套设施的内容和标准还不够明确、具体、细化、规范;二是规划不完善,一些新建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健全,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设施尚未纳入规划,一些社区工作用房产权归属不明确;三是监管不到位,一些配套设施质量无保证,如管网跑冒滴漏、绿化斑秃、车库和屋面漏水漏雨等问题普遍存在,业主投诉较多;四是检查验收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重宏观环境、轻微观细节,重指标完成、轻建设品质,重表面、轻内在;五是发展不平衡,两县一市的监管工作相对滞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还不够规范严格。 

  针对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健全标准规范。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我市各类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规范。对每一套商品房应配套的设施、小区需要配建的公共设施,应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尽可能全面、细化、具体、规范,便于操作,作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二)严格规划审批。对各类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图纸,要进行认真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确保各类配套设施内容齐全,符合要求,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交付使用。对配套设施内容不全或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批。应明确各类配套用房的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对产权属于政府或业主的配套用房,在交付使用后,必须及时移交政府、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并办理产权证。 

  (三)加强建设监管。建设单位应把各类配套设施同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工程管理监督范围,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建。施工单位应强化质量意识、品牌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住建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各类配套设施按时交付使用,坚决制止改变配套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细化检查验收。各类配套设施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专项验收和联合验收。既查验大环境和指标完成情况,又注重微观细节和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明确具体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返工整改。对配套设施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交付使用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应加强对两县一市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督查指导,提高其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于20161月底前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