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行监督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04

市人民检察院: 

  20151028,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督工作的报告,对报告表示基本满意。 

  会议认为,长期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能,认真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持续开展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执行监督规范化,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促进依法公正执行、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会议指出,我市执行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宣传不够到位,当事人及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缺乏了解和信任,申请监督和控告、举报的意识不强;二是依法监督特别是依职权开展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的主动性还不够,监督办法不多,工作还不够深入;三是民行执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跟踪监督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同法院的沟通衔接还不够顺畅;四是监督力量不足,队伍还不稳定,一些干警还缺乏办案经验,发现问题的能力还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拓宽案源渠道。大力宣传执行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鼓励引导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控告举报。要借开展专项检查的有利时机,针对那些久拖未执和执行难度大的案件,主动走访案件当事人,加强线索摸查,拓展案件来源。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同时加强同法院工作的衔接,在法院受理案件和终结性法律文书中普遍告知当事人有向检察机制申请监督的权利。 

  (二)加大监督力度。要综合运用和创新监督方法,认真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及其他控告举报的案件,继续深入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主动参与法院组织的重大民行案件执行活动,针对法院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和口头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切实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要突出重点,围绕超期查封、超标的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等明显违法执行的案件,以及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经提出监督意见后仍不纠正的案件,加大力度,做好跟进监督工作。对于符合和解条件、具有和解可能的执行案件,要积极协同法院做好和解息诉工作,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要突出抓好对减刑、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及监管场所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强化监督效果。 

  (三)完善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整合办案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执行监督规范化水平。要研究制定执行监督案件质量标准,明确各类案件办理的程序要求和质量标准,加强考评考核工作。要全面落实检法两院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执行案件信息交流,通过联合调研、案例研讨等方式,妥善解决检法两院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同时,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认真研究,纠正错误,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对不予采纳的,应阐明理由,书面答复检察机关。 

  (四)提高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执行监督人员,将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干警充实到民行检察队伍中,减少人员流动性。要切实加强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知识竞赛、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办案纪律,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检察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于20162月初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