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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我市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7-10-24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安排,9月中旬,关琪副主任带领调研组对我市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进行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一种工作机制,目的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发生,保障进入司法程序犯罪案件顺利进行。 

    银川市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于2011年正式启动,2012年搭建起了联通自治区、基层检察院三级运行网络,并逐步吸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加入网络运行。为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了《银川市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实施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实施细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平台管理、督促信息录入,紧扣检察职能、开展专项检查,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环境等民生领域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监督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监督质量不断提高,为有力打击犯罪,实现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与110个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基本覆盖银川市主要涉刑行政执法案件领域。截止2017年9月底,银川市两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共录入各类2000元以上行政处罚案件12663件;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共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40余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刑案件53件,公安机关立案52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3件,法院做有罪判决10件。 

    二、主要问题 

    (一)“两法衔接”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个别县(市)区和单位对“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截至目前,两级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全部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但力度不大,除贺兰县、永宁县在政府的考核中单独立项、单独赋分外,银川市及其他市(区)都没有单独立项和赋分,通过考核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被动搭建平台并录入信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意识不强、不能及时移送案件等问题。个别基层检察院存在对不同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了解不全面,利用信息平台监督案件少等问题。 

    (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由自治区检察院建设的联通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运行网络,网络建成后连接到各级政府党政内网。我市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网络连接方式复杂:大部分单位接入党政内网;烟草专卖局等党政内网没有连接到的单位,出资租用电信专线连接;还有部分单位网络连接在党政内网上,执法权在下面的事业单位,采取U盘报送方式。因人员变动、单位搬迁、党政内网不断更新改版、租用电信专线费用高以及各县(市)区及各单位对网络维护的力度不同等,出现网络不通,案卷录入不及时、不规范、选择性录入,对网络的维护和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在三区还存在因行政处罚权和管辖权分离,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只能采取U盘拷贝或到同级检察机关平台录入的方式录入。 

    (三)“两法衔接”工作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还不统一。 

    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标准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移送标准、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和要求不统一,在移送案件时常因取证不全,鉴定难、鉴定周期长等问题,司法机关无法确定案件性质,有的证据收集有一定时效性,后期无法进行补证,造成部分移送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入司法程序,案件被搁置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打击。如:国土资源局在非法采矿案中,行政执法人员制止时无法及时收集到盗采量能否达到涉嫌犯罪的标准、盗采的过程及盗采的矿产品去向等证据,不能作为涉刑案件移送。 

    (四)“两法衔接”工作的合力尚未形成。“两法衔接”工作的信息互通还需加强,联席会议制度、举报制度及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和协调不够,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依然存在。“两法衔接”工作的奖惩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还没有有效的措施和办法预防和监督。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不断提高认识,对工作推进缓慢、制度落实不到位、信息共享平台运行不畅的,要尽快改变现状,严格落实工作机制,抓好整改。要加大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考核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政府考核中将“两法衔接”工作单独立项、单独赋分,提高考核分值,将考核做为行政执法机关重视和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监督手段,以考核促进工作的有效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学习和培训,完善衔接程序,确保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结合节点动态监督,有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  

    (二)加强协作与沟通,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做好上下对接工作,争取将行政执法机关全部纳入自治区党政内网覆盖范围内;加强对运行网络的专业维护,完善平台功能,明确平台录入标准,规范平台管理。各联网单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全面、及时、规范录入信息,做好案件移送、通报咨询等工作。针对三区行政处罚权与管辖权相分离,案件输入系统困难的问题,出台相关办案流程予以明确。 

    (三)加强研究分析和指导,努力解决证据认定问题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涉罪案件移送标准的制定和培训,认真梳理各个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将具体情形与相关刑事犯罪的立案或追诉标准相结合,制定类案移送标准,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领域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公安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与沟通,通过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咨询、联合调查等方式,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符合公安机关的条件和标准,必要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情形进行磋商讨论,确保每一起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共同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发挥机制作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举报制度、案件咨询和协查制度及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咨询会议等沟通协调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减少工作分歧;政府法制机构积极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要探索建立“两法衔接”工作奖惩办法,对于做的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重大失职或渎职等问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努力使我市“两法衔接”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