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制定施行以来,对规范银川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善银川城市市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日益完善、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政策导向和民生需求的变化,原《条例》部分规定已经与形势发展、法治要求、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亟待修订完善。
2025年5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银川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的《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坚决保证法制统一
《条例》修订严格对照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并兼顾与银川市有关法规相衔接。体例结构方面,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基本保持一致,将原《条例》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并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一章,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内容表述方面,对城市容貌标准、市政公共设施配备、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及有关处罚标准和措施等规定,对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条例作出了一致性修改;对户外广告设置、垃圾处理、养犬管理等本市已有专项法规的内容,明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相关规定执行,不再作重复性规定。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四条瘦身为五章四十三条,体例更加完整合理,内容更加聚焦精炼,从保障法制统一、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了更加清晰具体的规定,为提高银川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修订更加突出权责明晰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同时,增加了四条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内容,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按照“权责明晰、便于管理”原则,以道路、街巷、建筑物、公共设施等为基础单元确定责任区边界,确保责任区域全覆盖、无盲区;明确城市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为该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负责人,并从保持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等方面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出具体规定,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管理体系,确保管理责任落实,保障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被动整治”向“主动治理”转变。
《条例》修订特别彰显法治温度
此次《条例》修订秉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着力平衡市容环境管理中的“规范引导”与“放开搞活”关系,既坚决保证法治尊严,又突出体现法治温度。新修订的《条例》将“禁止在公共场所兜售物品”的规定修改为“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情形下,可以合理划分区域,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将“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修改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引导管理部门科学施划摆摊设点区域和店外经营范围,在强化规范有序管理的同时,兼顾民生需求和发展需要,既保证市容环境“整洁感”,又守护市民生活“烟火气”,引导城市管理实现从“严管严罚、刚性约束”向“疏堵结合、规范有序”转变,从“以管为主”向“管理和服务并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