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动“五八”强首府战略,有力保障“双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用先立”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论证,2025年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5件,立法调研项目3件,立法后评估项目1件。
一、制定项目(2件)
(一)制定《银川市城市更新条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通过制定条例,建立城市更新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确立城市更新工作原则,明确城市更新类型和内容,规范城市更新工作流程,提出城市更新激励保障措施,保障老旧住区改造、基础设施升级等任务系统推进,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住建局
完成时限:6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对《银川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二审;7月初,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制定《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把完善人民群众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通过制定该条例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完善设施设备和场所、专业力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包括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卫生健康在内的全员培训,鼓励社会公众敢救、会救、愿救,提升公民自救互救水平;明晰各关联部门、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参与急救的义务与责任,建立完善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更好地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卫健委
完成时限:5月底,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议案;6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对《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8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对《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二审;9月初,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修改项目(2件)
(一)修订《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随着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8月2日修正)相继修改,我市条例(2002年9月制定,2003年1月1日施行,2006年9月修订)的相关规定与上述法规出现了较多不一致问题,且部分内容也与当前情况不符,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有序、安全,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完成时限:4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对《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议案进行二审;5月初,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修正《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条例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达6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近三年每年新增86646辆、103218辆、93891辆,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40万辆,停车供需矛盾突出,条例已不能很好地适应银川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6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对《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修正议案进行二审;7月初,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废止项目(1件)
废止《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根据《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最新内容,以及国家上位法修订和我市机构职能改革划转等变化,条例的内容与当前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不相符合,且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条例已无修改和保留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9月底,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议案;10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对《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议案进行审议;11月初,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调研项目(3件)
(一)制定《银川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目前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总体良好,近年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机制与经验做法。面对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将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厘清,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以法治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促进局
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前就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合法性、制度设计等内容形成调研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制定《银川市志愿服务条例》。为强化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保护,引导志愿服务规范发展,围绕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开展调研。
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
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前就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合法性、制度设计等内容形成调研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三)制定《银川市气象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为科学布局、保护优先、合理挖掘和利用优质气候资源,将气候资源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赋能乡村振兴、旅游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前就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合法性、制度设计等内容形成调研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五、立法后评估项目(1件)
评估《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为及时掌握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促进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和立法质量,将《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列为立法后评估项目。该条例自2005年9月1起施行,分别于2010年8月13日、2022年6月29日两次修订。在该条例第二次修订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该条例的实施效果、条例实施中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分析,掌握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就条例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